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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醫師於接受專科醫師訓練前,應先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所定醫師第二階段考試(以下稱第二階段考試),並完成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以下稱一般醫學訓練);其訓練期間如下:
一、自國內大學醫學系六年制、學士後醫學系四年制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七年制畢業:二年。
二、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以後自國內大學醫學系七年制、學士後醫學系五年制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八年制畢業:一年。
三、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國內大學醫學系七年制、學士後醫學系五年制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八年制畢業:
(一)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該年度一般醫學訓練計畫所定期間。
(二)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以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一年。
四、自國外大學醫學系畢業:
(一)一百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該年度一般醫學訓練計畫所定訓練期間。
(二)一百年七月一日以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一年。
(三)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以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二年。
醫師領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不受前項應先完成一般醫學訓練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