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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兼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法令兼任他項公職。
二、依法令兼任領證職業。
三、依法令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四、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五、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