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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事項,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