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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以下簡稱藥廠)應依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設置廠房、設備、設施等,並應具備下列基本事項:
一、所有作業均應分別訂立明確之書面作業程序。
二、應有經適當訓練能正確執行任務之作業人員。
三、應使用合於既定規格及儲存條件之原料、產品容器、封蓋、標示材料與包裝材料。
四、所有製造過程應符合既定之作業程序,並以明確且易評估之方式記載與保存足以追溯每批產品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及運銷等過程之紀錄,以確保產品數量、品質合於既定規格。
五、產品應有適當之儲存與運銷制度,並建立足以迅速收回已運銷產品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