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農會、漁會申請許可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時,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提案經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
二、前三年度決算淨值平均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三、前一年內未有向金融機構借款而延遲償還本息紀錄。
四、前一年內無違反農業金融相關法規而受主管機關處分,或有違反,經主管機關認定其情節輕微,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已完成改善者。
為因應當地農業保險需要,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條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