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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糧食標示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市場銷售:指公開對不特定人提供商品並取得對價關係之行為。
二、標示:指市場銷售糧食之包裝、容器或散裝糧食之告示牌上,所記載之品名、說明文字、圖畫或記號。
三、包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指下列各目事項:
(一)品名:指糧食類別名稱。
(二)品質規格:指內容物品質之組合及含量。
(三)產地:指製造糧食之原料生產地。
(四)淨重:指內容物之重量。
(五)碾製日期:指糧食製造之年月日。
(六)保存期限:指自製造日起至食用安全無虞之期限。
(七)製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指完成產品最終包裝之國內或國外廠商,其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八)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指國內負責輸入、經銷或委託製造該包裝糧食之廠商,其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四、散裝糧食之應標示事項:指下列各目事項:
(一)品名:指糧食類別名稱。
(二)產地:指製造糧食之原料生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