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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修正全文 19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參加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應具下列資格:
一、初級救護技術員: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中級救護技術員: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領有效期內之初級救護技術員證書者。
三、高級救護技術員:從事中級救護技術員緊急救護連續四年以上者;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領有效期內之中級救護技術員證書一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