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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鑲牙生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請領鑲牙生證書者,應檢具左列文件、費款,報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層轉(或逕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辦。
一、考試院頒發之鑲牙生考試及格證書。
二、醫事人員申請登記給證卡片一組。
三、最近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背面註明本人姓名、年齡籍貫)。
四、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