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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左列事項:
一、進出口船舶、航空器及其工作人員、旅客及物品之檢疫事項。
二、港口、航空站、船舶、航空器等之衛生管理事項。
三、滅蟲、滅鼠及蒸燻消毒之督導、管理事項。
四、預防接種與國際預防接種證書之簽發及管理事項。
五、船舶、航空器工作人員及旅客醫療救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防止傳染病傳入、傳出事項。
七、有關檢疫之檢驗事項。
八、國內疫情之監視、調查、報告、協調及處理事項。
九、國際疫情之蒐集、交換、調查及報告事項。
十、突發不明原因疫病之應變及處理事項。
十一、支援地方衛生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檢疫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