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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從事維修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廠(以下簡稱維修廠),除設立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外,其檢定給證依本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