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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氣象測報機構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氣象業務資訊之收集及運用。
二、氣象業務資料之品管、處理、分析及研判。
三、氣象、海象之預報、警報、特報業務執行與產品之製作及發布。
四、地震(含火山及海嘯)測報業務執行與產品之製作及發布。
五、地區性氣象要素之觀測、守視及通報。
六、地區性氣象資料之核校、統計及保存。
七、地區性氣象測報資訊之校驗及服務;氣象災防之協助。
八、氣象儀器之操作使用及維運;氣象電信業務之配合執行。
九、氣象業務之持續發展及改善。
十、其他有關氣象測報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