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輻射度量儀器校驗:每臺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三、輻射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鍶九十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五、水樣總阿伐及總貝他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六、水樣氚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七、加開或補正前六款報告:每份報告新臺幣二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