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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稱情節重大,指違法行為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秩序。
前項所定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秩序,由主管機關審酌下列事項後認定之:
一、違法行為影響競爭秩序之範圍及程度。
二、違法行為危害競爭秩序之持續時間。
三、違法事業之市場地位及所屬市場結構。
四、違法行為於違法期間之銷售金額及違法所得利益。
五、違法行為類型為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聯合行為。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為情節重大:
一、獨占事業或參與聯合行為之一事業,其違法行為於違法期間內所獲商品或服務銷售金額逾新臺幣一億元。
二、違法行為所得利益逾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罰鍰金額之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