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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油品,係指除國防用油外,供左列各用途之石油產品:
一、汽車、機器腳踏車用油:汽油、柴油。
二、船舶用油:柴油、燃料油、船用燃油、漁船用油。
三、航空用油:航空汽油、航空燃油 (即噴射機燃油) 。
四、一般用油:供前三款以外用途之汽油、柴油、燃料油、鍋爐用油、溶
劑類油品及其他燃料類油氣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