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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各機構、係指左列省(市)營事業機構:
一 臺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 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
四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五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六 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
七 臺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 臺灣省政府印刷廠。
九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十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臺灣書店。
十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十二 其他由省(市)政府報行政院函商考試院核定適用本辦法之省(市)營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