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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醫院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應依本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及費用,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執照: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二、執照費。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