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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學校)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或專業及技術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前項所稱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指學校依課程綱要所定部定與校訂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