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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銀行(以下稱本行)主管財團法人(以下稱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