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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證券商之自有資本與其經營風險約當金額間之適當比率,稱為「自有資本
適足比率」。
前項所稱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係指依下列公式計算「合格自有資本
淨額」與「經營風險之約當金額」間比率關係: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經營
風險約當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