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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以下稱本獎章):
一、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推展或開拓,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二、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三、研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提供救助及照顧,冒險犯難,適時消弭重大事故。
五、對促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六、在專業領域著有特殊成就,足資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楷模。
七、其他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頒給獎章者,不再頒給本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