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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民力徵用之範圍如下:
一、道路、軌道及其附屬橋樑、隧道、機電等重要設施緊急修護人員。
二、通信、傳播、纜線、郵政、水運、港務、民用航空、天然災害搶修人員。
三、機場、碼頭、重要廠庫等地區搶修及物品裝卸人員。
四、支援軍需、公需戰備集運人員。
五、車輛、機具操作人員。
六、具合格證照之專門職業、技術及救災(護)人員。
七、科技人員。
八、醫事人員。
九、供水、供電設施之緊急修護人員。
十、國防武器裝備維修人員。
十一、其他經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定徵用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