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民力徵用之範圍如下:
一、道路、軌道及其附屬橋樑、隧道、機電等重要設施緊急修護人員。
二、通信、傳播、纜線、郵政、水運、港務、民用航空、天然災害搶修人員。
三、機場、碼頭、重要廠庫等地區搶修及物品裝卸人員。
四、支援軍需、公需戰備集運人員。
五、車輛、機具操作人員。
六、具合格證照之專門職業、技術及救災(護)人員。
七、科技人員。
八、醫事人員。
九、供水、供電設施之緊急修護人員。
十、國防武器裝備維修人員。
十一、其他經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定徵用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