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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頒給作戰獎金時,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作戰獎金之頒給,須視事實需要,並依情況之緩急,於戰鬥告一階段
,或於每次戰役之後,適宜辦理之。
二、對部隊或官兵所著戰績,應先行嚴密審 (調) 查,再以會議方式,公
開檢討,並評定頒給獎金金額。
三、在權責以內者,即行辦理頒給,並層報國防部備案,倘應行頒給獎金
,超過第七條規定之權責範圍者,即向上級建議,報告表與建議表格
式如附表。
圖表附件:
附表一 戰役獎金報告(建議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