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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憲警外事勤務權責劃分及聯繫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在臺外國軍人紀律之糾察及警衛,由憲兵主辦,必要時得商請警察協助之,凡屬於普通之外籍僑民之調查、登記、檢查及監護等,由警察主辦。必要時得商請憲兵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