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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考銓事例編審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院設考銓事例編審小組 (以下簡稱事例小組) ,由院、部參事及有關業
務單位主管組成之。
事例小組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指定院參事一人兼任之。
事例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