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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考試院考銓事例編審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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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考試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編審考銓事例,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本院設考銓事例編審小組 (以下簡稱事例小組) ,由院、部參事及有關業
務單位主管組成之。
事例小組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指定院參事一人兼任之。
事例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 3 條
考銓事例資料,由本院及考選、銓敘兩部參事分別負責,隨時蒐集記錄。
各單位遇有堪為事例資料之案件,須隨時分別抄送所屬機關參事室。
第 4 條
院部參事將事例編審初稿,送交事例小組開會審查通過後,簽請院長提院
會核定。
第 5 條
考銓事例,有修正或廢止之必要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