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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航空行動通信 (R) 業務 (Aeronautical Mobil (R) Service) 使用之中
、高頻 (HF) 段為二八五○至二二○○○千赫間頻段,其使用必須遵照國
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法規之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