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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原蠶種製造者,於製種完畢後三日,依本細則所附第八號書式填明,請求
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抽檢母蛾百分之五,其毒率在百分之三以下時
,其餘百分之九十五,如該場有相當之技術人員及檢種設備時,得依本細
則所附第九號書式填明,呈請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隨時派員督察自
行檢查,於必要時仍將全部母蛾,提運至指定處所,舉行檢查,缺蛾及蛾
號錯亂之種,應燒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