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原蠶種製造者,於製種完畢後三日,依本細則所附第八號書式填明,請求
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抽檢母蛾百分之五,其毒率在百分之三以下時
,其餘百分之九十五,如該場有相當之技術人員及檢種設備時,得依本細
則所附第九號書式填明,呈請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隨時派員督察自
行檢查,於必要時仍將全部母蛾,提運至指定處所,舉行檢查,缺蛾及蛾
號錯亂之種,應燒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