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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搜尋 (Search) 與救護 (Rescue) 用頻率如左:
一、高頻 (HF) 設備之頻率,為三○二三.五千赫及五六八○千赫。
二、搜救協調中心 (Rescue Coordination Center) 與執行搜救業務航空
器間連絡用之特別頻率應視區域性之規定,自航空行動頻率段中選用
之。
三、民用航空器參與搜救任務時,正常情況下,使用指定之航路頻道與台
北區域管制中心或台北通信中心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