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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受理顧客辦理外匯業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有關自動化服務設備得提供之服務項目,以及相關作業安全控管規範,並於提供各項外匯服務項目前檢附作業說明及敘明自動化服務設備所隸屬之單位名稱及設置地點,函報本行備查。
嗣後作業說明若有涉及匯率適用原則及揭露方式、外匯申報方式之變動,或縮減提供之外匯服務項目者,應於變動前函報本行備查。
指定銀行嗣後增設或裁撤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外匯業務,僅須備文敘明自動化服務設備所隸屬之單位名稱及設置或裁撤地點,於設置或裁撤後一週內函知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