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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價售軍圖之權責依左列規定:
一、國防部暨各軍種總部所出版之軍圖,對國內各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
機構等單位,均可實施價售,軍圖機密等級在「密」 (含) 以下者,
由各總部或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核准,「機密」以上者,須由國防
部核准。
二、非軍事機關如需要普通之非「機密」性地圖,可備函附地圖價購憑單
,格式如附表 (七) ,向各軍種圖印製單位之總部,或國防部情報參
謀次長室申請價購,經簽證後發還由申請單位照核定價款向圖庫繳款
領圖,圖庫將售圖款於次月五日前彙繳價發之總部權責單位,由總部
之彙收單位填製代收款通知單送聯勤綜合財務處或就近送當地收支機
構收帳,列入代管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