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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專門委員、簡任秘書及簡任督察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
二、關於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
三、關於役政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關於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五、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六、關於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