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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1 條
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前二條以外之外幣信託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符合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作業說明(申請辦理各種類之外幣金錢信託及外幣有價證券信託者免附),內容應包括下列各目:
(一)業務名稱(依信託業法第十六條及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至第八條標明業務項目及分類)。
(二)業務簡介。
(三)作業流程。
(四)款項收付說明。
三、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四、法規遵循聲明書。
五、其他本行要求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