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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所定報主管機關登記,其應登記之事項如下:
一、法人設立目的及名稱。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姓名及住所。
四、財產總類及數額。
五、設立機構之所在地、類別及規模。
六、財產總額及各社員之出資額。
七、許可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