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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速食麵工廠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一、麵條製造設備。
二、連續式油炸設備或蒸麵乾燥機。
速食麵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鍋爐。
(二)蒸煮機。
(三)冷卻設備。
(四)包裝設備。
(五)金屬或其他異物檢出設備。
二、檢驗設備:
(一)水份測定設備。
(二)秤量器。
(三)粗脂肪測定設備。
(四)油脂性質檢驗設備(含水份、酸價、過氧化價、碘價、總極性化合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