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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擬訂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用帳戶之開立。
二、融資融券之申請及償還。
三、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
四、有價證券或商品之抵繳。
五、融券短差證券之取得。
六、融資擔保證券及抵繳證券或商品之過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