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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法院裁定停止治療者,強制治療處所應於接到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書時,儘速為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辦理出所。
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執行強制治療完畢者,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執行完畢之當日午前為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辦理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