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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主管機關對服務措施執行機構得予查核。
前項之查核,包括書面審查、能力試驗或實地訪查;服務措施執行機構應予配合,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