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依立案執照所載開工及竣工期限興建,並依下列規定函報交通部:
一、於開工七日前函報開工日期。
二、籌備或施工期間於每月月底前函報前月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
三、竣工後七日內函報竣工日期。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因故不能依立案執照所載期限開工或竣工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交通部申請核准展期,並副知有關地方政府。
第一項第二款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工程設計及施工狀況。
二、計價進度。
三、興建經費支出及籌措情形。
四、營運準備狀況。
五、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