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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脫水蔬果工廠應具備下列檢驗設備:
一、水分或水活性測定設備。
二、秤量器。
脫水蔬果工廠視需要得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生產設備:
(一)蔬菜工廠:
1.洗滌機。
2.殺菁機。
3.除頭尾機。
4.切條或切片機。
5.熱風、冷凍或其他乾燥設備。
6.磨粉機(製粉工廠必備)。
7.包裝設備。
(二)果實工廠:
1.去皮器具。
2.除芯器具。
3.批次糖漬設備或連續糖漬設備。
4.洗滌機或容器。
5.切角機。
6.磨粉機(製粉工廠必備)。
8.殺菁機。
9.熱風、冷凍或其他乾燥設備。
10. 包裝設備。
二、檢驗設備:
(一)餘氯測定器或試紙。
(二)糖度計或糖度折射計。
(三)pH測定器或試紙。
(四)灰分測定裝置。
(五)乾燥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