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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1.02.27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局授權各單位處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普通案件轉行所屬機構、部隊知照事項。
二、待辦案件之應行催辦、催報、催查或催發事項。
三、有關法令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四、各機關來文發生疑義或手續不合或漏送附件,應請說明或補辦事項。
五、召開會議之通知,其會議無須副局長以上長官親自主持事項。
六、對本單位人員請假,在授權範圍內之核定事項。
七、例行存查案件事項。
八、各種政戰類公務統計報告表之審核、彙編及查報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