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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4-1 條
於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型別檢定或經補充型別檢定改裝,裝置有渦輪發動機之運輸類飛機,其最大起飛重量七萬五千磅以上,或最大起飛重量未滿七萬五千磅,且有機體使用限制者,其航空器使用人應將含機體使用限制之適航限制項目納入維護計畫中,經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前項適航限制項目之作業應依附件十八之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