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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
一、未於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完成補正或改善證明文件,向處分機關報請查驗者,自其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二、於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完成補正或改善證明文件,向處分機關報請查驗者,經處分機關於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者,自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處分機關於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者,自查驗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