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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定降低民眾取得高致命性自殺工具或實施高致命性自殺方法之機會,其機制如下:
一、向製造或販售業者宣導,不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開放式貨架或其他方式,供民眾直接取得高致命性自殺工具。
二、向製造或販售業者宣導,於高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包裝或容器上,註明警示圖文及自殺防治緊急諮詢電話。
三、宣導珍惜生命,並註明自殺防治諮詢電話,或於適當場域設置求助標示。
四、向公、私場所或對高致命性自殺方法場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宣導設置防護措施、改良環境、設施設備,或去除危險物品。
五、向高致命性自殺工具販售業者及高致命性自殺方法場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宣導參加自殺防治守門人訓練。
六、向高致命性自殺工具販售業者宣導於販售時,主動詢問民眾取得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