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修正全文 19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中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
一、初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二、周邊輸液路徑之設置及維持。
三、給予注射用葡萄糖液、乳酸林格氏液或生理食鹽水。
四、使用聲門上呼吸道。
五、協助使用吸入型支氣管擴張劑、自備腎上腺素注射筆或硝化甘油舌下含片。
六、潮氣末二氧化碳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