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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依前條規定核列為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於完成繳納稅費手續後,海關應以連線核定方式將放行通知傳送報關人及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報關人憑電腦放行通知及有關單證前往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提領。其報關有關文件,應由報關人依關務法規規定之期限妥為保管;經海關通知補送資料者,報關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三日內補送之。
經核列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但經海關公告得傳送文件電子檔之文件,得以連線申報方式取代書面補件。
經核列按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驗貨物,海關並得通知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配合查驗。但經海關公告得傳送文件電子檔之文件,得以連線申報方式取代書面補件。
前二項貨物之繳納稅費、放行及提領之作業方式與第一項貨物同。其備供查核之文件如採連線申報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核銷、比對相符者,得准免予補送書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