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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安置服務,其提供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由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依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之規定,提供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安置服務。
二、機關以委託民間團體方式設置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時,覈實支給民間團體安置費用,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七百元為限;半日者最高以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