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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署政策之研擬、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關於本署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關於本署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廢止、解釋之核定事項。
四、關於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所屬薦任非主管以下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但人事
、主計、政風人員,不在此限。
七、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九、關於部、次長交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役政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