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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稽核小組認採購機關有違反本法之情形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處理外,應函知機關採行改正措施,並副知其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
前項違反本法之情形,其情節重大者,稽核小組應另通知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副知其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稽核小組依前二項規定副知主管機關,得以電子資料傳送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稽核小組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執行情形,應予追蹤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