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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蠶種製造者,應於每批收繭終了後三日內,依本細則所附第六號書式填明
,呈請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派員蒞場檢查。
經前項檢查合格者,應依本細則所附第七號書式填發證書,並呈報經濟部
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