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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試驗委託者應備妥試驗用醫療器材,該器材並應標示有「臨床試驗專用」之文字。
前項器材之研製,應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之規定。